第十三章 耆英南京签约(2/4)
四、赔偿鸦片烟价六百万元。
五、废除十三行承办贸易旧例,英商可与任何人贸易,清国赔偿商欠三百万元。
六、赔偿军费一千二百万元。
七、所有赔偿,分四年缴清,逾期,每百元加息五元。
八、释放被俘及囚禁的英国及属国军民。
九、因与英人交往获罪之清国人,免其罪责,释放已关押者。
十、清方合理制定关税税率,英国货物在开放口岸纳税后,过内地不得再行课税。
十一、清英两国官员平等来往。
十二、大清皇帝批准和约并交纳六百万元后,英军退出江宁、镇江及镇海之招宝山,但仍驻舟山海岛、厦门鼓浪屿,待赔偿缴清,口岸开放之后,即行退兵。
十三、和约由两国君主批准实行,两国各留一册,大清钦差大臣与英国公使各留副本一份。
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侯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笔亲签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差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英国纪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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