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章 早就有了你们自己不看(1/5)
“以案释法”,方大状以前搞过的那种。
我们虽然不是判例法而是成文法,但并不代表判例对于司法判决就没有任何意义。
谁也没想到,在舆论沸腾到了这样的地步之时,光明区法院没说话,反倒是最高法会站出来发这么消息。
当然,最高法并不是单独发这一个案例的,最高法“以案释法”经典案例,每一期都会做,而且对于案例的选用,并不会拘泥于时间,像是这一期,案例就有三个之多。
其中第一个是周毅和奇异公司付费超前点播的案件,第二个则是发生在汉南那边的一个案例,同样属于对民法典新增条款的运用。
也就是在过去被很多人诟病的“不收钱让人坐车出了事故还得全额赔”这个问题。
很多人最直接最朴素的理解就是,我是出于好心,所以让他搭车呢,结果现在出了车祸,我自己损失也很大,还得全额赔他钱?
这怎么想都觉得不对。
而新的民法典里就新增了“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定,从立法上直接确定了“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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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要注意,是“应当减轻”而不是“应当不赔”,你赔还是得赔的,但是不需要都赔,可以减轻。
而这次刚好汉南那边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第一次,所以被最高法发了出来,作为“以案释法”经典案例。
至于第三个,那就是王武城的这个离婚案件,同样也是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规定修改之后的最新适用!
用最高法的话说,该案是首起“婚姻过错方赔偿案”,在过去呢,婚姻中哪怕是有过错的一方,离婚之时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
当然你要硬说的话其实还是有一些案例的,比如犯有重婚罪,与他人同居之类的情况之时,或许会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
且不说这里面证据收集会有多难,单单就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你真的很难说。
因为我们都知道,出轨通奸一夜情嫖娼家暴之类的,其实才是婚姻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原因。
这也是让很多人诟病的一点,说古时候吧,那通奸什么的发现了要浸猪笼,现代社会,各种出轨,完了居然财产该怎么分就怎么分,这样子真的没道理!
而且注意,这里说的也是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当初的婚烟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过错方就会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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