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章 我带你们去个好地方喔!(2/5)
但是老板嘛,老板说的都对。
“所以啊,你别问我了,去找咱们的霍律师,他肯定知道怎么办。”
霍律师吗?
刚刚打完了一场保险纠纷官司的霍鹏飞这会儿看着下面的情况正在思索。
他并不是第一次见闹事的,闹事这种情况真的是太常见了,但说实话,就下面这几个人,根本不算什么。
那谁都知道的,闹事,人得多。
只是他不太明白周总为什么还不报警,这很明显已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
结果正在这时听到有人喊自己。
“全总?你是说周总让你来问我?我怎么……”
正要说“我怎么可能知道”,霍鹏飞突然想到了之前看周毅视频时候,两人之间经常说的一句话。
“要么不做,要么做绝!”
在开始之前我会给你很多次机会,但凡你抓住一次都不会有事,但是,一旦我决定要开始了,你再说什么也没用。
他们俩不单单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所以现在霍鹏飞一下子就想到了周毅的想法,对啊,怎么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呢?
把人送进去了,那不就没人再来闹了嘛。
哦,如果还有人因为这些人被送进去来闹,那就再送,所谓子子孙孙无穷尽也……
这都什么跟什么,霍鹏飞摇摇头,自从加入这公司以来,自己的思想就有点混乱。
“全总,周总的意思是,让咱们注意固定证据。”
“不单单是拍视频,还要将他们在外面闹事后造成的影响,必须是严格意义上具有因果关系的影响都找出来,越严重越好!”
“一天不行就两天,三天,还可以找人拍视频把这发到网上去,总之,全总,听我的就行。”
这种找上门来闹事的情节,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套不到刑法罪名里去。
但是呢,还有一个罪名,只要你套不到别的罪名里,那你放这个里面肯定没错。
那就是寻衅滋事罪,如果把罪去掉,就是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很多法学生,亦或者说是法律从业者来说,这个罪名都是最特殊的罪名之一。
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不确定性。
哪怕现在有了很多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到底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到了什么程度,才算是犯罪,依旧有很多法律从业者都很懵逼。
其实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确定的情况下怎么都好,最怕的就是这种模糊的范畴。
周毅和方大状曾经就寻衅滋事罪聊过很多,方大状介绍过,这个罪名的前身是当初的流氓罪。
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流氓罪变成了“口袋罪”,所以流氓罪取消了,但是有了寻衅滋事罪。
而且千万不要小看它,有了那四种行为的,只要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亦或者是“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就会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注意,是五年。
而且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规定了,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按照方大状的描述,这是一个很容易被人忽略,但是最高刑达到十年的罪名。
不过,霍鹏飞并不认为真的能到五年以上,基本上除了一些特殊情况,是不会按照这个来量刑的。
除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所以不着急,由着你闹,我们绝对不会制止,但凡你能意识到不应该来闹,那就不会有事。
想通了这些,便是霍鹏飞也真的想说一句,果然啊,周总还是那个周总。
只是不知道,对于网上的风波,周总有没有什么想法。
他是看过那篇文章的,说实话,老霍感觉,对方应该是在尽力的想做到“如何站着把钱挣了”,但可惜,这个世界只有一个张麻子。
对方的这些操作,在老霍看来又是一个大聪明。
你是把周总说的话重复了一遍,但你不应该用那么多煽动性的词语。
大概是自媒体的通病吧,不过如果没那些词,他就真的是完全中立客观了,那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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